民法典丨全文+精讲 | 随时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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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丨全文+精讲 | 随时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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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详细精读《民法典》,含法条理解与适用,同时,配图对照新法典与旧法律的法条修改对照。


截至目前,全本民法典已录制完毕,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将专门针对前期配乐问题,重新进行调整。同时,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我将认真听取并改正。谢谢大家!

节目(1271)

切换顺序
1.民法典开篇2.民法典—理解与适用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一)总则编4.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二)物权编5.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三)合同编6.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四)人格权编7.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五)婚姻家庭编8.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六)继承编9.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七)侵权责任编10.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十)附则11.第1编—总则;第1条—立法目的12.第2条—调整对象13.第3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4.第4条—平等原则15.第5条—自愿原则16.第6条—公平原则17.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18.第8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19. 第9条—绿色原则20.第10条—民法发源及顺序21.第11条—特别法优先22. 第12条—民法的地域效力23.第13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24.第14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5.第15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26.第16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27.第17条—成年时间28.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9.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30.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31.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32.第22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33.第23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4.第24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35.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36. 第2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37.第27条—未能年人的监护人38.第28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39.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40.第30条—协议监护41.第31条—指定监护42.第32条—单位监护人43.第33条—意定监护44.第34条—监护职责45.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46.第36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47.第37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48.第38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49.第39条—监护关系的终止50.第40条—宣告失踪51.第41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52.第42条—财产代管人53.第43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54.第44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55.第45条—失踪宣告的撤销56.第46条—宣告死亡57.第47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58.第48条—死亡日期的确定59.第49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60.第50条—死亡宣告的撤销61.第51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62.第52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63.第53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64.第54条—个体工商户65.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66.第56条—“两户”的债务承担67.第57条—法人的概念68.第58条—法人的成立69.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70.第60条—法人的责任财产71.第61条—法定代表人72.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73.第63条—法人的住所74.第64条—法人的变更登记75.第65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76.第66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77.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78.第68条—法人的终止79.第69条—法人的解散80.第70条—清算义务人81.第71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82.第72条—清算的法律效果83.第73条—法人的破产终止84.第74条—法人的分支机构85.第75条—设立中的法人86.第76条—营利法人的概念87.第77条—营利法人的成立88.第78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89.第79条—盈利法人的章程90.第80条—营利法人的权利机构91.第81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92.第82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93.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94.第84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95.第85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96.第86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97.第87条—非盈利法人的概念98.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99.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100.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101.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102.第92条—捐助法人103.第93条—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104.第94条—捐助人的权利105.第95条—公益性非盈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106.第96条—特别法人的类型107.第97条—机关法人108.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109.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110.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111.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112.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113.第103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114.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115.第105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116.第106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117.第107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118.第108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119.第109条—一般人格权120.第110条—具体人格权121.第111条—个人信息权122.第112条—身份权123.第113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124.第114条—物权的概念125.第115条—物权的客体126.第116条—物权法定127.第117条—物的征收与征用128.第118条—债权的概念129.第119条—合同之债130.第120条—侵权责任之债131.第121条—无因管理之债132.第122条—不当得利之债133.第123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134.第124条—继承权及其客体135.第125条—投资性权利136.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137.第127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138.第128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139.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140.第130条—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141.第131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142.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143.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44.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45.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46.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47.第137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48.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49.第139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50.第140条—意思表示的形式151.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152.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15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54.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55.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56.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157.第147条—重大误解158.第148条—欺诈159.第149条—第三人欺诈160.第150条—胁迫161.第151条—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162.第152条—撤销权的消灭163.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164.第154条—恶意串通165.第155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166.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167.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68.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69.第159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170.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71.第161条—代理的适用范围172.第162条—代理的效力173.第163条—代理的类型174.第164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175.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176.第166条—共同代理177.第167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178.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179.第169条—转委托代理180.第170条—职务代理181.第171条—无权代理182.第172条—表见代理183.第173条—委托代理的终止184.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185.第175条—法定代理的终止186.第176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187.第177条—按份责任188.第178条—连带责任189.第179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90.第180条—不可抗力191.第181条—正当防卫192.第182条—紧急避险193.第183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194.第184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195.第185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196.第186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97.第187条—民事责任优先198.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199.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200.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201.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202.第192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203.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204.第194条—诉讼时效的中止205.第195条—诉讼时效的中断206.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207.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208.第198条—仲裁时效的准用209.第199条—除斥期间210.第200条—期间的计算单位211.第201条—期间的起算212.第202条—期间到期日的确定213.第203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214.第204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215.【第2编—物权】;第205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216.第206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217.第207条—平等保护原则218.第208条—物权公示原则219.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220.第2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221.第211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222.第2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223.第213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224.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225.第215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226.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227.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228.第2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229.第219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230.第220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231.第221条—预告登记232.第222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233.第223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234.第224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235.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236.第226条—简易交付237.第227条—指示交付238.第228条—占有改定239.第229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240.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241.第231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242.第232条—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再次处分时的物权变动规则243.第233条—物权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244.第234条—利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245.第235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46.第236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247.第237条—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248.第238条—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249.第239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250.第240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251.第241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252.第242条—国家的专有权253.第243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254.第244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5.第245条—物的征收及其补偿256.第246条—国家所有权257.第247条—国家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权258.第248条—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及行使259.第249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260.第250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261.第251条—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262.第252条—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263.第253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264.第254条—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265.第255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内容266.第256条—事业单位的物权内容267.第257条—国有企业出资人268.第258条—国有财产的保护269.第259条—国有财产管理及责任270.第260条—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271.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272.第262条—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273.第263条—城镇集体财政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内容274.第264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和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275.第265条—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276.第266条—私人所有权的范围277.第267条—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78.第268条—企业出资人的权利279.第269条—营利法人和其他法人所有权280.第270条—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281.第271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82.第2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283.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284.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资产285.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286.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287.第277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288.第278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289.第279条—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290.第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291.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和筹集、使用规则292.第282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293.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294.第284条—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及行使规则295.第285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296.第286条—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297.第287条—业主请求权298.第288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299.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源依据300.第290条—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301.第291条—相邻关系人通行权规则302.第292条—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的权利303.第293条—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304.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弃置废物和排放污染物305.第295条—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306.第296条—相邻权的限度307.第297条—共有的界定及其类型308.第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309.第299条—共同共有权310.第300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与义务311.第301条—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312.第302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分担规则313.第303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314.第304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315.第305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16.第306条—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317.第307条—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318.第308条—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共有物共有性质的认定319.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认定规则320.第310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321.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322.第312条—遗失物的处理规则323.第313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324.第314条—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义务325.第315条—遗失物受领部门的义务326.第316条—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327.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328.第318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329.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330.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331.第321条—孳息的归属332.第322条—添附的归属333.第323条—用益物权的界定及其内容334.第324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335.第325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规则336.第326条—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337.第327条—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338.第328条—海域使用权339.第329条—特许物权依法保护340.第33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341.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342.第332条—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343.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344.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345.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346.第336条—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原则禁止与特别例外347.第33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义务348.第338条—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349.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350.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351.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352.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353.第343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354.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355.第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356.第3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357.第3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划拨方式的限制使用358.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59.第3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件360.第3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限定规则361.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出让金支付义务362.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363.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364.第35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要件与期限限制365.第3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366.第35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367.第35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防走368.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的提前终止369.第359条—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370.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的注销登记371.第361条—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372.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内容373.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374.第364条—宅基地消灭后的重新分配375.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376.第366条—居住权人的用益物权377.第367条—居住权合同378.第368条—居住权的登记要件主义379.第369条—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380.第370条—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及注销登记381.第371条—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382.第372条—地役权的概念383.第373条—设立地役权的形式要件与地役权合同的内容384.第374条—地役权的生效时间与登记效力385.第375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386.第376条—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应当遵守的规制387.第377条—地役权期间的确定388.第378条—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389.第379条—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390.第380条—地役权的转让规则391.第381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392.第382条—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393.第383条—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394.第384条—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395.第385条—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396.第386条—担保财产优先受偿397.第387条—担保物权及担保的设立398.第388条—担保合同的界定及其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399.第389条—担保范围400.第390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401.第391条—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402.第392条—混合担保规则403.第393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404.第394条—抵押权的界定405.第395条—可抵押财产的范围406.第396条—动产浮动抵押规则407.第397条—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408.第398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规则409.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410.第400条—抵押合同411.第401条—流押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412.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413.第403条—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414.第404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415.第405条—抵押权和租赁关系之间的效力等级416.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417.第407条—抵押权的从属性418.第408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419.第409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顺位的法律后果420.第410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421.第411条—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价值的确定时间422.第412条—抵押财产孳息归属423.第413条—抵押财产变现清偿债务424.第414条—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425.第415条—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426.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427.第417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428.第418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应当遵守的规则429.第419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430.第420条—最高额抵押规则431.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432.第422条—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的内容变更433.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434.第424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435.第425条—动产质权的概念436.第426条—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437.第427条—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438.第428条—流置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439.第429条—质权的设立440.第430条—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441.第431条—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442.第432条—质物保管义务443.第433条—质押财产保全444.第434条—转质445.第435条—放弃质权446.第436条—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447.第437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448.第438条—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449.第439条—最高额质权450.第440条—可出质的权利范围451.第441条—有价证券出质的形式要件以及质权生效时间452.第442条—提前行使权力质权453.第443条—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454.第444条—知识产权质权455.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权456.第446条—权力质权的法律适用457.第447条—留置权规则458.第448条—留置权积极要件459.第449条—留置权消极要件460.第450条—可分留置物461.第451条—留置权人保管义务462.第452条—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463.第453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则464.第454条—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465.第455条—留置权实现方式466.第456条—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467.第457条—留置权消灭468.第458条—有权占有法律规则469.第459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70.第460条—占有人返还占有物471.第461条—占有物损毁或者灭失时无权占有人的责任472.第462条—占有保护的方法473.【第3编—合同】;第463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474.第464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的定义475.第465条—合同的约束力476.第466条—合同的解释规则477.第467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478.第468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479.第469条—合同订立形式及书面形式480.第470条—合同内容一般条款481.第471条—订立合同的方式482.第472条—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483.第473条—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484.第474条—要约的生效时间485.第475条—要约撤回的规则486.第476条—要约的撤销487.第477条—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488.第478条—要约失效的情形489.第479条—承诺的概念490.第480条—承诺的方式491.第481条—承诺的期限492.第482条—承诺期限的起算493.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494.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495.第485条—承诺的撤回496.第486条—逾期承诺及效果497.第487条—迟到的承诺498.第488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99.第489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500.第490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成立时间501.第491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立时间502.第492条—合同成立的地点503.第493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504.第494条—国家计划合同;法定缔约义务505.第495条—预约合同适用规则506.第496条—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507.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508.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509.第499条—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规则510.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511.第501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512.第502条—合同生效时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513.第503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514.第504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515.第505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516.第506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517.第507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518.第508条—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519.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520.第510条—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521.第511条—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522.第512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523.第51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524.第514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525.第515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526.第516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527.第517条—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528.第518条—连带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则529.第519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规则530. 第520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531.第521条—连带债权份额的确定规则532.第522条—向第三人履行533.第523条—第三人履行534.第524条—第三人代为履行535.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536.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537.第527条—不安抗辩权538.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539.第529条—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540.第530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541.第531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542.第532条—当事人名称变更、经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543.第533条—情势变更544.第534条—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处理规则545.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546.第536条—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547.第537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548.第538条—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549.第539条—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550.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551.第541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552.第542条—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553.第543条—变更合同的条件554.第544条—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原则的反向规定555.第545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556.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557.第547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558.第548条—债务抗辩的转移559.第549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消权560.第550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561.第551条—免除的债务承担562.第552条—并存的债务承担563.第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同时获得抗辩权564.第554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565.第555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566.第556条—概括转移应当适用的有关条款567.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568.第558条—后合同义务569.第559条—从权利消灭570.第560条—对同一债权人负数项债务的履行规则571.第561条—债务履行顺序572.第562条—合同的约定解除573.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574.第564条—解除权行使期限575.第565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576.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77.第567条—结算条款、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578.第568条—法定的债务抵消及其行使规则579.第569条—约定的债务抵消580.第570条—标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581.第571条—提存成立的时间及效果582.第572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583.第573条—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584.第574条—提存物的领取585.第575条—债的免除586.第576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587.第577条—违约责任的种类588.第578条—预期违约责任589.第579条—违约责任的承担590.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591.第581条—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592.第582条—违约责任的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593.第583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并存594.第584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认定595.第585条—违约金的约定及其调整596.第586条—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597.第587条—定金罚则598.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599.第589条—债权人受领迟延600.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601.第591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602.第592条—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603.第593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604.第594条—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605.第595条—买卖合同的定义606.第596条—买卖合同的内容607.第597条—物权处分的违约责任;特别法上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优先适用608.第598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609.第599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610.第600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611.第601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612.第602条—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613.第60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614.第604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615.第605条—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616.第606条—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617.第607条—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618.第608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619.第609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620.第610条—根本违约621.第611条—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622.第612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623.第613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624.第614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625.第615条—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626.第616条—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规则627.第617条—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628.第618条—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629.第619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630.第620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业务631.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632.第622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633.第623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634.第624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635.第625条—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636.第626条—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认定637.第627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638.第628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639.第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640.第630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641.第631条—标的物的主物、从物不符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642.第632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643.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644.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645.第635条—凭样品买卖合同646.第636条—凭样品麦面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647.第637条—适用买卖合同648.第638条—适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649.第639条—适用买卖中标的物使用费的承担650.第640条—适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651.第641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652.第642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653.第643条—已取回标的物的回赎与再出卖654.第644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655.第645条—拍卖合同656.第646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657.第647条—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658.第648条—供用电合同的概念659.第649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660.第650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661.第651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662.第652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663.第653条—供电人抢修义务664.第654条—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665.第655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666.第656条—供用水、供用气、公用热力合同参照使用供用电合同667.第657条—赠与合同的概念668.第658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669.第659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670.第660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671.第661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672.第662条—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责任673.第663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674.第664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675.第665条—撤销赠与的效力676.第666条—赠与义务的免除677.第667条—借款合同的定义678.第668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679.第669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680.第67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681.第671条—支付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682.第672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683.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684.第674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685.第675条—借款期限的认定686.第676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687.第677条—提前偿还借款688.第678条—贷款展期689.第679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690.第68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691.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692.第682条—保证合同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693.第683条—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694.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695.第685条—保证合同的订立696.第686条—保证方式697.第687条—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698.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699.第689条—反担保的设立700.第690条—最高额保证合同701.第69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702.第692条—保证期间703.第693条—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704.第694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705.第695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的效力706.第696条—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07.第697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708.第698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时的免责709.第699条—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710.第700条—保证人的追偿权711.第701条—保证人的抗辩权712.第702条—抵消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713.第703条—租赁合同的定义714.第704条—租赁合同的内容715.第705条—租赁期限的规定716.第706条—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717.第707条—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718.第708条—出租人义务719.第709条—承租人义务720.第710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721.第711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722.第712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723.第713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724.第714条—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725.第715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726.第716条—转租727.第717条—转租期限728.第718条—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729.第719条—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责任730.第720条—承租人的租赁物收益权731.第721条—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规则732.第722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733.第723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734.第724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735.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736.第726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737.第727条—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738.第728条—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739.第729条—租赁物的灭失740.第730条—租期不明的处理741.第731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742.第732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743.第733条—租赁物的返还744.第734条—续租745.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746.第736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747.第737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748.第738条—特定租赁物经营未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749.第739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750.第740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751.第741条—承租人的索赔权752.第742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753.第743条—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754.第744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755.第745条—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756.第746条—租金的确定规则757.第747条—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758.第748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759.第749条—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760.第750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761.第751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损毁、灭失的租金承担762.第752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763.第753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764.第754条—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765.第755条—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766.第756条—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折旧补偿767.第757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768.第758条—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方法769.第759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770.第760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771.第761条—保理合同的定义772.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773.第763条—虚构应收账款774.第764条—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775.第765条—基础合同的变更、终止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776.第766条—当事人约定追索权777.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778.第768条—多个保理权的优先顺位779.第769条—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780.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定义781.第771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782.第772条—承揽工作的完成783.第773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784.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义务785.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786.第776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787.第777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788.第778条—定作人的协作义务789.第779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790.第780条—验收质量保证791.第781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792.第782条—支付报酬期限793.第783条—承揽人的留置权794.第784条—材料的保管795.第785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96.第786条—共同承揽797.第787条—定作人的解除权798.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799.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800.第790条—招标投标801.第791条—总包与分包802.第792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803.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804.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805.第795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806.第796条—建设工程监理807.第797条—发包人检查权808.第798条—隐蔽工程的验收809.第799条—竣工验收810.第800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811.第801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812.第802条—质量保证责任813.第803条—发包人违约责任814.第80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815.第80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816.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817.第807条—工程价款的支付818.第808条—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819.第809条—运输合同的定义820.第810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821.第811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822.第812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823.第813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824.第814条—客运合同的成立825.第815条—持有效客票承运义务826.第816条—退票与变更827.第817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828.第818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829.第819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830.第820条—承运人迟延运输831.第821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832.第822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833.第823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834.第824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835.第825条—托运人告知义务836.第826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837.第827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838.第828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839.第829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840.第830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841.第831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842.第832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843.第833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844.第834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845.第835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846.第836条—运送物的留置847.第837条—货物的提存848.第83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849.第839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850.第840条—联运单据的转让851.第841条—托运人的赔偿责任852.第842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853.第843条—技术合同的定义854.第844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855.第845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856.第846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857.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858.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859.第849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860.第850条—技术合同的无效861.第851条—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形式862.第852条—委托人义务863.第853条—受托人的义务864.第854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865.第855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866.第856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867.第85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868.第858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869.第85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870.第86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871.第86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872.第862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873.第863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874.第864条—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875.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限制876.第86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877.第867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878.第868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879.第869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880.第870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证义务881.第871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882.第872条—技术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883.第873条—技术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884.第874条—让与人或者许可人实施专利的侵权责任885.第875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886.第876条—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887.第877条—技术出口合同或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888.第878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889.第879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890.第880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891.第881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892.第882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义务893.第883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894.第884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895.第885条—技术成果的归属896.第886条—未约定费用负担的处理规则897.第887条—技术中介合同的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898.第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899.第889条—寄存人的义务900.第890条—保管合同的成立901.第891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义务902.第892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903.第893条—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904.第894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及赔偿责任905.第895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906.第896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对寄存人的返还义务和通知义务907.第897条—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908.第898条—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909.第899条—保管物的领取时间910.第900条—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911.第901条—保管可替代物的返还912.第902条—保管费的支付913.第903条—保管人的留置权914.第904条—仓储合同的定义915.第905条—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916.第906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917.第907条—仓储物的验收918.第908条—仓单的交付919.第909条—仓单的内容920.第910条—仓单的性质及背书转让921.第911条—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922.第912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923.第913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924.第914条—仓储物的提取925.第915条—仓储物的提取规则926.第916条—保管人的催告权、提存权927.第917条—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928.第918条—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929.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930.第920条—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931.第921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932.第922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933.第923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和转委托934.第924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935.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936.第926条—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937.第927条—受托人转移委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938.第928条—有偿委托合同的报酬支付939.第929条—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940.第930条—受托人的求偿权941.第931条—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处理942.第932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943.第933条—任意解除权944.第934条—委托合同的终止945.第935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946.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947.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948.第938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949.第939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950.第940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951.第941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952.第942条—物业服务人的义务953.第943条—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954.第944条—物业服务人的报酬请求权955.第945条—业主的事先告知义务956.第946条—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957.第947条—物业服务人的续聘958.第948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959.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960.第950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期间的相关事项961.第951条—行纪合同的定义962.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963.第953条—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964.第954条—委托物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处分965.第955条—行纪人按约定价格买卖义务966.第956条—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的介入权967.第957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968.第958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969.第959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970.第960条—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971.第961条—中介合同的定义972.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973.第963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974.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时的中介费用975.第965条—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976.第966条—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977.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978.第968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979.第969条—合伙财产的定义980.第970条—合伙事务的执行981.第971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982.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983.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984.第974条—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985.第975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负担986.第976条—合伙期限的推定987.第977条—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时合伙合同的效力988.第978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989.第979条—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990.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补偿责任991.第981条—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992.第982条—管理人的通知义务993.第983条—管理人的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994.第984条—事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995.第985条—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996.第986条—善意得利人在利益不存在时的责任免除997.第987条—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998.第988条—无偿受让利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999.【第4编—人格权】;第989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1000.第990条—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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