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第609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619.第609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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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本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占有,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另一方面,没有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即此时的风险由买受人 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称的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既可以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也可以是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