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第516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526.第516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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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 ,通知到达对方时 ,标的即确定,不需要经过相对方同意 。标的一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 。除非经过相对方同意,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再自行变更标的 。 规定可选择的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 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 的,即只能从剩余的标的中选 择。同时为了公平合理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如果该不能履行情形是由相对方即无选择权的当事人造成的 ,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既可以在剩余标的中选择,也可以选择该不能履行的标的进而主张相应的法律效 果

    回复 @: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选择权一旦经当事人行使 ,将直接导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债的标地得以确定 ,债务人应当按照确定后的标的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按照确定后的标的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