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第271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81.第271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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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以下三个内容⺀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