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第282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292.第282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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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新增的条文。根据本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很多小区会在业主的共有部分设置广告,这些广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再如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计的车位,出租车位的租金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