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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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笫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是考虑到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并未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