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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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