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321.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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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既可以是所有权的取得,也可以是他物权的取得。

  • 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上善意。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以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正常的市场价格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交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依法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支付对价受让且善意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