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第932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942.第932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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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委托的特点 :1、 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委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 ;2、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