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第265条—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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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处的撤销权行使应当适用152条一年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