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第304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314.第304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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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及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本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

  • 裁判分割应遵循本条关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或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或者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折价赔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