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第547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557.第547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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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从权力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抵押权丶质权、保证等担保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孳息请求权都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从权利从属于主权利,这也包括转让上的从属性。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力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考虑到有的从权力的设置是针对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本条第一款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