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2 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吗?

公司法 12 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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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吗?

【案情】

甲和乙股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和乙两股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公司业绩也出现严重下滑,甲多次和乙协商解散公司都遭到拒绝。甲无奈,决定抽回自己的投资,就与会计商议,虚构了一笔债务,将其投资全部转出。

【问题】

甲股东可以抽回自己的投资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需要维持其资本充实。公司成立后,股东所缴纳的出资就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成为了公司的财产,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如果允许股东抽回出资,实质上是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我国公司法是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并且明文规定了四种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种: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第二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第三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第四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相同请求。债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只要其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时,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收购该股东的股权。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股东可依法退出公司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东可以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第二种情形: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方式退出公司。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因公司回购股权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公司应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在本案当中,甲股东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可以被要求同时承担上述四项法律责任,而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公司会计,可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

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

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

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冀蓓红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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