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3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

公司法 13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

00:00
06:38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

【案情】

甲乙丙三股东合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已经连续五年盈利,但是在开股东会时,甲乙两股东以合计68%的多数决通过决议,公司暂时不分配利润,而是将盈利再次投入到公司的转型升级改造中。甲股东和乙股东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不把现有的利润投入转型升级改造中,那么公司就会渐渐被淘汰。丙股东对此有自己的认识,投资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润进行分红,如果不分红,也就违背其投资的初心,于是向公司提出回购自己的股权。

【问题】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一般情况下是限制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公司,一方面需要依靠股东的出资来保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来经营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后,其股东不能随意退出公司。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及表决方式,在客观上造成小股东长期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体现自己的意志,甚至长期得不到利润分配,不仅使其失去投资的目的还会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为此,法律规定了在极其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就是:当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小股东已经投了反对票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东会依然作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小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主张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却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反对分配利润,就使得股东无法实现最基本的投资目的,其就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在此种情形下,公司现有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创造利润的主要财产出现变化,就会使得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产生风险,尽管股东会多数决同意,但应当允许投反对票的股东要求收购其股权。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在公司本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但公司多数决通过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这已经与公司章程订立时股东的初心发生重大差异,此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

在本案当中,丙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丙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六十日内,向公司提出收购请求并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如果不能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就应当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超过该期限的,将丧失该请求权。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冀蓓红

2020年4月20日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