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期:【拜年】司法解释在惩治瑕疵出资股东上的局限性

第51期:【拜年】司法解释在惩治瑕疵出资股东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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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解释对瑕疵股东的惩治措施。但是,注意,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翻译过来就是“一分钱都没出”,或“把每一分钱都抽到走”的意思。如果出资了哪怕一点点,或还剩那么一点点没有全部抽逃走,那对不起,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所以公权力的救济还是有局限性的,还需要出资人事先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把瑕疵出资的惩治方式明确下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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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龐龐同學

    这篇怎么没有AI文稿

    张庚园律师 回复 @龐龐同學: 我看了一下确实没有,很奇怪,我也不知道为啥……

  • 听友54595170

    用森然声卡可一键录音降噪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54595170: 现在的背噪还可以吧?

  • 人本天赋测评

    张庚园律师 回复 @人本天赋测评:

  • phoenix_gl

    有家才有国,为张律师的家乡情怀点赞!

    张庚园律师 回复 @phoenix_gl: 谢谢

  • huook

    张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当发生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况,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否需要变更工商登记,如该股东拒不配合变更,如何处理,谢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huook: 肯定是需要的。如果不配合,就得通过诉讼,然后拿到法院的判决再去强制执行。

  • 薇薇安小姐

    所以,可以通过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

  • 听友82106008

    广东音乐🎶

  • 大象tiger

    打卡

  • 何敏_vz

    听到今天。为张律师的家乡情怀感动

  • 济南散人

    过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