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8 股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公司法 8 股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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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案情】

甲乙丙三股东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甲股东用其持有的一家大型公司的股权入股,乙股东出资现金200万元入股。丙股东用了一辆轿车出资入股。新公司成立后,乙股东出资的该200万元现金被认定为是侵占了他人的财产后入股的,丙股东出资的轿车是租用来的。

【问题】

甲乙丙三股东的出资合法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股权是可以出资入股的,非法收入出资入股之后,需要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在本案当中,甲股东用于出资的股权只要是为其合法持有并且可以依法转让,该股权上没有质押,没有法院的查封等权利瑕疵或者负担,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至新公司名下的,甲股东的出资就完全合法。而这种以股权出资入股带来的现象就会是新公司可以持有老公司的股权,用句通俗的话说“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实践中,股东采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会涉及用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非法所得出资等极端情况。

对于非法所得出资,如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在本案中,乙股东因为是以侵占的方式取得出资款项,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进行变卖或者拍卖的方式,将股东变更成新的购买人替换乙股东,简单地说,因为乙股东是用非法收入投资入股,其不能成为新公司的股东,由在拍卖或变卖中购买股权的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在该拍卖和变卖中新公司的股东甲和丙,可以主张同等条件下按原投资比例的优先购买权,以保证新公司的“人和性”不被破坏。

对于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处理方式一般按照“善意第三取得”原则处理,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当中,丙股东用租来的不享有所有权或者是处分权的车辆入股的,如果新公司在受让是善意的,没有和丙股东合谋侵害车辆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入股时经过评估并以评估价格出资,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也由新公司使用的,新公司为善意人,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由此给原车辆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丙股东赔偿。

 

【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冀蓓红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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