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5 公司发起失败,谁来承担债务?

公司法 5 公司发起失败,谁来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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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失败,谁来承担债务?

【案情】

刘老板邀约朋友吴总、陈总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向两位老总规划了新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约定了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刘老板认缴40%,即40万元,吴总和陈总各认缴30%,即各出资30万元。并对三人进行了分工,刘老板负责租赁办公室及其装修,吴总负责购买办公用品,陈总负责招聘公司员工。在拟定好的《发起协议》、《公司章程》上刘老板和吴总签了字,而陈总却没有。

之后,刘老板以新公司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办公室租赁合同》,租赁费用约定为每年30万元,并和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花费去装修费人民币50万元。吴总以自己的名义花费15万元购买了办公用品。但是,最终刘老板、吴总和陈总设立的公司没有成立。这时,债权人房东、装修公司和办公用品供货商纷纷上门追偿费用。

【问题】

为筹办公司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什么是发起人及公司一旦设立失败,应当由谁承担筹备期间发生的债务。

所谓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从本案的情况看,刘老板及吴总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并积极履行了公司设立时相应的职责,因此,刘老板和吴总应当为公司的发起人,而陈总既没有在《发起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字,也没有按约定去招聘公司员工,故而不能认定为新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最终成立的,合同相对人都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房东或装修公司即可以向刘老板主张债权,也可以请求刘老板和吴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理,办公用品供货商也可以要么要求吴总承担责任,要么要求吴总和刘老板承担连载清偿责任。

对于单独承担责任的发起人,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分担的比例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在本案中刘老板和吴总分别就自己履行职责部分承担责任的,按照认缴成功出资比例,即刘老板是七分之四,吴总是七分之三的比例分担所有为筹备公司而支出的费用。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冀蓓红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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