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9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实缴最低注册资本吗?

公司法 9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实缴最低注册资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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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实缴最低注册资本吗?

【案情】

甲乙两股东准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商量成立事宜时对于注册资本的缴纳发生争议,甲股东认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律限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并且限定了首次出资比例,乙股东认为公司法已经做了修改,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和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

【问题】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实缴最低注册资本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别是我国现行公司法不要求股东必须实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为五十人以下,包括了可以成立1人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资和性”,即要共同投资,又要有“人和性”,即需要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以便能共同决策,所以人数不宜过多,不要超过50人,否则会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甚至会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实行的是“认缴制”而不是“实缴制”,也就是说不要求股东必须实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只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实际出资的时间与方式即可。

但是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诸如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27种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等。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需要股东认真制定。

4.有公司名称。设立公司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通过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名称中要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5.有其组织机构。公司的运行最终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完成,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等等。

6.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另外,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即除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之外,只要符合上述成立条件,就应当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冀蓓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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