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73 破产程序中,逾期申报的债权能获清偿吗?

破产法 73 破产程序中,逾期申报的债权能获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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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73  破产程序中,逾期申报的债权能获清偿吗?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最终的申报期限是破产财产被最后分配前,但是并不意味着,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按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相同的清偿比率,在其申报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对其不再补充分配。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般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破产和解程序,或者是破产清算程序,然而,我国破产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清偿不同程序中的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

那么,在实践当中,逾期申报的债权可以得到清偿吗?

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办理的指引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全面,在实践中具有明确的操作性的,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中的规定。

首先,其规定了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的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1.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但在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3.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其次,其规定了在和解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的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1.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债权在和解协议草案表决前未经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权,在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最后,其规定了在清算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补充申报。但是对于其申报债权之前院已经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综上来看,逾期申报债权,其权利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在之后可以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或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破产案件各种程序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财产所剩无几,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即使被确认也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当法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时,债权人应当积极申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适用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

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债权审核认定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重整程序的债权审核认定

第七十七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未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但在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债权审核认定

  第八十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债权在和解协议草案表决前未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权,在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节 破产清算程序的债权审核认定

  第八十二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本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补充申报。

  第八十三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对于其申报债权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前款规定的已经进行的分配,是指债权人补充申报时本院已经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八十四条 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核查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冀蓓红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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