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69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存续式

破产法 69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存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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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69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存续式

存续式重整是传统的重整模式,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同步改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营业方式等,或者资产的置换,股东股权的收购等措施,达到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其特点就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不变,营业也不发生转让,重整方案仍以债务人为经营主体。

现就存续式重整优缺点进行简单阐述。

一、存续式重整的缺点

1.存在余债的风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享有权利就必须先申报债权,如果没有申报,破产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完毕时即将被注销,所以,不及时申报的债权会因破产企业的注销,主体的消亡而实际被免除清偿。因此,在清算状态下,债权人会积极申报债权。但存续式重整则不同,即便重整成功,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债务人企业依旧存续,只要债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这就导致在债务人履行完毕重整计划,刚刚有喘息的机会,有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要求清偿,就有可能导致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再次陷入债务危机甚至再度破产,使原已执行完毕的重整程序有可能最终归于失败,从而实现不了重整的目的。

2.存在市场或者政策风险

     破产企业因为债务负担过重,社会信用已经丧失,存续式重整是通过其继续经营获得盈利后慢慢清偿债权债务,大多数企业的重整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这期间就会发生市场风险或者政策风险,导致重整的失败。

3.股权调整时会遇到障碍

破产企业因为债权债务众多,在破产前进行融资时,大概率都会用股东的股权做担保,因此,大部分股东的股权是在进入破产前就被质押给债权人,有的股东的股权还有可能是被债权人申请保全后被法院查封。当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有的重整投资人会要求调整股权,需要进行股权转让,而享有质押权的债权人或者申请了保全的债权人会持反对意见,或者虽然同意,但是需要附加条件,而其他债权人对此又持不同意见,导致重整难以进行。

4.存在重整后公债继续被追缴的风险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企业完成了破产重整,也就终结了破产程序,同时也就脱离了破产法的保护,但企业继续存续通常会被相关执法部门要求缴付罚款、罚金等。然而债务人要求免除这些债务,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二、存续式重整的优点

1.保留了核心资产

存续式重整,最突出的优势就是能够保留原企业的核心资产。

2.保存原有企业的积淀

存续式重整,对于有着历史沉淀的企业,可以继续固化已经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物与物之间的、人与物之间的各种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建立,是凝结了过往无数次的交易成本,存续式重整可以保留这些原有企业的积淀,不仅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还能保存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

3.可以保持员工的稳定

存续式重整,可以尽量保留原有员工,特别是一些需要长时间才能掌握技能、知识、甚至经验的员工,不仅保留了职工团队的凝聚力,对员工、员工的家庭、甚至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存续式重整的优缺点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别进行判断。

冀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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