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68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出售式

破产法 68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出售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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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68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出售式

所谓“出售式”重整,是指重整投资人收购破产企业的核心优良资产,破产企业用该收益和剩余资产的拍卖或者变卖收益清偿债务,之后注销破产企业。因此,有的也称之为“清算式”重整。

对于出售的方式,一般采用直接出售或者间接出售。直接出售,即破产企业与重整投资人直接买卖,投资人获得相应的资产,破产企业获得价金;间接出售,即破产企业将核心资产,特别是土地等不宜直接交易的资产先注入其新设的子公司,之后由重整投资人收购该子公司的股权,完成交易。

现就出售式重整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出售式重整的优点

1.有利于降低投资人风险

出售式重整是对破产企业优质的资产、优质的经营业务进行单独的剥离和重新整合,抛开了沉重的债务。这一点符合所有投资人的风险控制要求,也利于简化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从而推进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

2.有利于降低重整成本

破产企业的核心资产出售后,用获得的资金及剩余资产的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之和共同清偿债务,破产企业可以快速注销,这样可以催促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避免因恶意欺瞒债务或者在继续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再次出现经营困难而导致破产重整的失败,有效缩短重整期间、提高重整效率、降低维持企业经营的成本。

3.有利于确定清偿比率

相比较于其他重整方式,在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比率,通常是一个估算值,而在出售式重整计划中,因为出售价格是明确的,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债权清偿率的准确程度。

二、出售式重整的缺点

1.需要出资人在短期内支付收购价金

出售式重整,意味着投资人需要短期内支付完毕收购资产的价金,促使破产企业尽快清偿所有债务,否则,债权人难以接受在停止支付利息时,又将破产企业优质的、核心的资产处置后,长期得不到清偿的重整计划,因此,出售式重整相比较其他重整方式而言,需要投资人短期内支付完毕收购价金。

2.存在购买资产的税费压力

正是因为出售式重整采取的是短时间甚至是一次性支付购买优质资产的价金,在此时就会产生较大的税费,会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即使可以享受相关的减免政策但也是需要附条件的。

3.缺少法律法规的规制和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出售式重整方式适用的情形也是根据具体案件做具体的尝试,虽然已经显示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辅助推行。难免在实施中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和支撑。

4.存在破产欺诈的风险

在企业破产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债务人放弃债务、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毁弃财产以及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不正当的减少企业财产、逃避债务。出售式重整,给了恶意债务人有可乘之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了其非法目的,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出售式重整的利弊。

冀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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