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65 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破产法 65 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00:00
06:30

破产法 65  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案情】

    甲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经营的议案、关于对债务人财产管理的议案等。但是,投反对票的债权人认为,正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管理不善,加之债务人的股东之间意见分歧大,管理层没有责任心才导致走入破产程序,现在同意其继续经营达不到破产重整的目的,于是不同意该议案的债权人乙就作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决议。法院受理了该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债权人乙的起诉,乙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提起了上诉。

【问题】

那么,债权人乙的上诉会被二审法院支持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的,是通过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裁定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而不是通过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来救济。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起书面申请”。据此,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有异议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仅设置了申请法院裁定撤销决议的权利,根据破产程序为非诉讼程序的特点,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能仅简单将债务人列为被告,也不能将同意的债权人全部列为被告,因此,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起诉讼就会存在被告的不明确而不符合我国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要求,故而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撤销之诉进行救济的权利。

在本案当中,债权人乙的上诉依然会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在司法实践当中,建议受案法院对于债权人提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之诉讼的,应当通过释明的方式告知其,要通过申请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不是提起撤销之诉。这样做的好处有:

一是,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让有异议的债权人通过正确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行权方式的错误导致申请撤销权的丧失。

二是,尽快推进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尽管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按照法律规定的表决规则表决,议案就能通过。但是,为了防止存在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决议内容违法、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情况的出现,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已经通过议案的撤销权。当有债权人对决议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就有职责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会出现撤销全部决议内容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撤销部分决议内容或者驳回异议申请等不确定结论,导致管理人需要等待明确的结果以便继续破产程序。因此,受案法院在异议人申请时进行释明,可以避开诉讼时间较长的缺点尽快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最终结果,以推进破产程序。

【适用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12.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案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934号“宁波鸿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案”

冀蓓红

2022年4月10日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