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72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是否要交纳费用?

破产法 72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是否要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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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72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是否要交纳费用?

【案情】

企业被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要公告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但有的债权人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自己的债权,或者没有全部申报债权,在期限届满之后又进行了补充申报。这时,有的管理人提出需要向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收取逾期申报的费用,但是,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收取费用,是不公平的。

【问题】

    那么,管理人向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收取费用,合理吗?

【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由此可以确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充申报债权是要交纳相应的费用的。但是,要交多少,费率如何确定?我国《破产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不交纳,就会让债权人无限制拖延申报时间,导致管理人需要重复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增加了经济成本,没有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更关键的是,不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准确地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严重的还会导致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失败。 

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在实践中,一般有五种取费办法:

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方式、收费比率的情况下,由管理人预先拟定《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的议案,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适用是最规范的一种操作方式,不仅可以按照该决议执行,同时可以督促全体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拟定前申报完毕,以避免恶意的大额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或在和解协议实施阶段申报,破坏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实施和履行。但该方式的缺点是,无法督促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报。

二、按照实际发生收取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按照管理人在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单独审查,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最终由法院裁定确定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然而,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践中,实际费用很难精准计算。

三、参照法院诉讼费标准收取

    在有的破产案件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参照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收取这需要管理人征得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同意后在发布的债权申报须知中明确规定。

四、参照受案地区律师费的收取标准收取

有的破产案件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参照受案地区律师费的收取标准收取这也需要管理人征得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同意后在发布的债权申报须知中明确规定。

五、管理人自行确定

还有一些破产案件,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标准,由管理人自行制定。建议收费标准不要高于受案地区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并且需要事前征得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同意。

综上来看,确实需要立法部门尽早制定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标准,其中更应当明确何种情况下补充申报债权不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除外情况,以督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适用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4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34.6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2017)》

六、债权申报

8.补充申报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标准可以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期日、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

冀蓓红

20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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