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10)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总第30期)

第6章(10)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总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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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期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未开会)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未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召开条件)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未达通过比例)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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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玖月蝎子

    老师,您好!如果属于未召开会议的那种情况,已经经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但股东签名盖章是伪造的,会影响决议效力吗?

  • 陈唯实

    黄姐姐真棒

  • youanmilin

    顶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