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期 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补足责任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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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一个混迹财税培训圈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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