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3):临时提案权(总第2期)

第6章(3):临时提案权(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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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不计优先股),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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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发光的日子

    老师真棒

  • 锁心Brenda

    老师太棒啦

  • youanmilin

    顶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