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2):以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第3期)

第6章(2):以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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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1.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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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舞之鼓

    受益匪浅,谢谢老师!

  • 听友48042856

    可爱的黄老师

  • 叶耶_hu

    非常棒

  • 陈唯实

    谢谢温柔的黄老师👩‍🏫

  • 山深时见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