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人股权代持的风险

二、合伙人股权代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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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4
二、合伙人股权代持的风险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实际经营中,很多出资人会基于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享受某些行业的优惠政策、避免引起关注、规避关联交易等原因,选择由第三方代持其股权。案例6.4C公司所代持的股权为何被法院强制执行了?A公司100%收购B公司股权,但为了规避关联交易的嫌疑,A公司选择由C公司和自然人D分别替其代持33%和67%的B公司股权,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C公司因资金流断裂,其银行贷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了C公司资产,其中就包括其代持的B公司33%的股权。C公司诉至法院,并以《股权代持协议》为证据,要求确认股权实际出资人为A公司,并解除被冻结股权;法院审理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合同,但仍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银行申请执行了该股权。从案例6.4来看,A公司虽然是实际出资人,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工商备案登记等信息显示的股权所有者是C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在A公司和C公司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约束银行,银行根据工商对外公开的备案信息了解到C公司名下有股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代持协议的效力仅限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工商备案信息的效力。在实务中,股权代持会引发的风险如下。1.继承纠纷。自然人股东D突然离世,D名下股权被其继承人争夺,A公司卷入D遗产继承纠纷案件。2.经营风险。A与B发生冲突,致使A无法实际控制B公司运作。3.法律风险。C或D,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或质押代持股份,致使A公司权益受到损害。(即使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未经A同意不得转让或处分股份,但根据善意取得原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仍有权受让股份。)在实务中,如何规避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呢?1.慎重选择代持对象,并提前考虑减少代持税负成本问题。我国税务机关对于近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税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果把股权交给父母代持,从父母手里赎回股权时,可以申报较低的股权转让价格,税务机关予以认可,将大大减少税务成本。2.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尽量明确各种风险解决方案。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详见案例6.5。因此制定权利义务清晰的协议非常必要,而且有必要在协议中约定实际出资人什么条件下行使显名权,成为真正的公司股东,详见案例6.6。3.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法律保护其利益。如果能参与公司经营,始终同名义股东保持经营思想上的一致,能更有效地保护出资权益。案例6.5《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的部分规定《公司法》的司法解释24条与25条对合伙人股权代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法律具体规定如下。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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