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伙人的风险

第六章 合伙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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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3
第六章 合伙人的风险
——盛名之下,必有隐患

我们前面说过先合伙再合股的思路,假如合股后发现合作伙伴不给力,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你又不能剥夺其股东的身份,这样的风险是很大的,现实解决办法可以参考华为的饱和配股和股权分期成熟的办法。
那么,我们能不能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其退出?公司的章程有哪些潜在的风险?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本公司的章程设计中因缺乏法律意识而带来的风险;二是在收购或投资时,你能不能识别出其他公司章程设计的陷阱,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
合伙人因人而合在一起,假如人出了道德的问题,是最可怕的。能不能规避合伙人因离婚、股权代持、股权质押等带来的道德风险?
另外,合伙人存在着知情权的风险、涉税的风险、实际控制权的风险、退出的风险等。这些风险都需要我们在合伙人制度设计过程中,考虑周全并予以化解。
总之,合伙人制度盛名之下,必有风险。

第一节 道德的风险
一、 合伙人婚姻的风险
案例6.1 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离婚引发的“血案”
2010年11月,就在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的第二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应王微的前妻杨蕾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的申请,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份,并请求冻结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包括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要命的是其中大部分属于代持股份。
最终,王微以700万美元的代价结束了这场离婚纠纷。王微为了筹集这笔离婚款,被迫卖掉自己所持有的43万股,套现1247万美元,持股比例相应稀释到8.6%,如图6.1所示。

图6.1 王微离婚的代价

8个月后,土豆网在美国上市,但已经错过了上市的最佳时机。在它刚刚提出上市的2010年底,由于经济复苏强劲、市场广大和行业前景乐观,美国股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十分看好,比土豆网略晚一些申请IPO并上市的最大竞争对手优酷网当时上市时受到资本市场热捧,上市首日涨幅达165%,股价最高攀至69.95美元。
2012年3月12日,优酷土豆合并;同年8月24日,王微退出自己一手创立的土豆网。
2015年10月17日,阿里巴巴以56亿美元收购优酷土豆。美人迟暮,英雄末路,总是让人伤感。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VIE结构,也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详细的操作流程,详见图6.2所示。

图6.2 VIE架构的操作流程

VIE可以简单理解为:你买不起房,但没关系,你和卖家(或房东)签订一份50年的出租协议(租金一次性给清),然后你搬进去住了。
经过王微离婚“血案”后,投行圈内有一个约定:融资企业的创始人结婚、离婚必须报董事会备案,详见案例6.2。想想也挺可笑的,但更多是无奈!

案例6.2 某公司关于配偶股权处分限制的规定
除非各方另行同意,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意:
1.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但有权自行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与配偶签署相关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方有权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3.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能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如果该方与配偶离婚,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被认定为归配偶所有的,则该方应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笔者总结了夫妻离婚股权转让纠纷的种类有如下的6种。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匿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案例6.3 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协议
甲乙双方是经合法登记的夫妻,且乙方作为×××公司(下称“公司”)创始人,持有60%的公司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下称“标的股权”)。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标的股权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确认,标的股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不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对标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
2.双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作为公司股东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均不需要甲方另行授权或同意。
3.乙方同意,若乙方就标的股权获得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处分标的股权所获得的收益等,乙方应自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10日内,将该收益的50%支付给甲方。
甲方同时确认,本条规定仅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支付义务,不得视为赋予甲方任何与标的股权相关的权利。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且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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