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9 债转股的几大要素

公司法 19 债转股的几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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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19  债转股几大要素

经济下行、疫情不退,企业负债累累,降薪的降薪,裁员的裁员。与此同时,经常可以听到“债转股这样的一个词汇。那么什么是“债转股”呢?

所谓“债转股”就是债权转股权,公司的债权人通过将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债务的清偿

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但现在已经失效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022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以上的规定可知,我国的法律是允许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当企业出现困境时,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快速修复困境企业资产负债表,使企业脱困。在近年来的破产案件中也经常使用。

在实际操作债转股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素:

一、债转股企业的筛选

参照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印发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条件来进行筛选: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5.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

而对于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就不选择债转股的方式清偿债务: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二、债转股的方式

对于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原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给债权人。

这种情况只能发生企业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给债权人,用其享有的企业股权抵销其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发生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发生在股东与股东之间用此种方式进行债转股,股价可以是以原注册资本价格,也可以是超过原价格,也可以是低于原价格。具体的转让价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情况就是先增加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对于该增加的注册资本金的额度由债权人来认缴,然后用其享有的债权来与应当实缴的增资的注册资本金进行冲抵。

三、债转股的税收

   债转股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进行同一交易时应遵循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即要么都统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要么都统一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应从自身情况出发进行协商,尽可能选择共赢的税务处理方式。

   为了保证债转股的成功,建议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提前介入,根据债转股的交易模式出具税务咨询报告,根据该税务咨询报告的可行性再进行实际的债转股操作。

四、股权回购

以债转股模式清偿债务,从债权人的本意上来讲并不是想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即便用债权替换了股权,其最终的目的还是想通过股权清偿债权。因此,在债转股的协议中有必要约定股权回购的条款,甚至约定在持股阶段股东分配权的优先和劣后的顺位。还可以约定回购的条款,以最终达到清偿债权的目的。

五、特殊事项

对于涉及债转股的转让方、受让方或者标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在债转股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要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场准入的条件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

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

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

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失效)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印发了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选择企业的范围与条件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精神,目前选择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选择企业的范围

  1.“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2.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3.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企业,时限可以延至1996、1997、1998年。

  4.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二)被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2.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

  4.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5.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被选企业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

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出台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三、实施方式

  (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冀蓓红

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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