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对抗股东会决议?
【案情】
某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其中甲持有34%股权、乙持有36%股权、丙持有30%股权。公司经营的前三年都处于亏损,第四年终于产生盈利,弥补前几年的亏损外,还有剩余。丙股东原以为可以分红了,可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甲股东和乙股东经商议,决定将盈利转投再生产。丙股东提出抗议,认为该决议未经其同意,公司答复甲和乙股东的股权合计已经达到70%,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股权了,丙股东同不同意,均不影响最终的结果。
丙多次和公司交涉,历经三个月也没有结果,就咨询了有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已经超过60天的可撤销时间,只能履行公司决定。
【问题】
那么,丙作为小股东,可以如何对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撤销和不成立的情形。
在本案当中,甲乙丙三股东的持股比例看似差不多,都是百分之三十多,但实际上用三分之二做尺子,就出现了天壤之别,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约定,对于特别事项的特别表决时,只有比例大于33%的股东,可以形成对公司的相对控股,由于丙股东的持股比例只有30%,与相对控股还差4%的比例,也就只能把丙称之为“小股东”。那么,小股东如何对抗股东会决议呢?
这就需要知道股东会决议可以被否定的三种情形:
一、决议无效的情形。
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
二、决议可以撤销的情形。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该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需要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除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外,如果没有召开股东会就形成决议的;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对于出现以上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在本案当中,甲乙丙三股东的意见不统一,在这种情形之下,甲和乙股东不召开股东会议,不进行表决,直接做出决议,该决议属于不成立的决议。丙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成立,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
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
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冀蓓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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