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8 谁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法 18 谁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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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情】

甲乙丙三个股东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有股东会,并且成立了董事会,聘请了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三年后,开始盈利。这时公司内部发生了分歧,不知道应该由谁来决定公司是否可以分红。于是咨询了律师,对该问题律师没有直接回答应当由谁来决定,而是告知去公司登记部门查询最近一期的公司章程,就会得到答案。

【问题】

谁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如何治理公司,包括由谁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都会约定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的职责范围,这就是一个公司的主要治理体系。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公司权力机构,集体行使所有者权益。股东会享有十一项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关。董事会的职权也包括了以下十一个方面:1.召集股东会会议;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作为公司具体业务执行者,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的主要职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组织经营权;2.公司内部规章及管理机构的拟定、制定权;3.提请人事任免的权利;4.经理的其他职权。经理的主要职权主要来源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

因此,一个公司的章程就是一个公司治理的宪法,公司在进行制定时、决策时和执行时,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去履行,否则,就有可能因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被撤销。

在本案当中,如果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的约定,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最后又由董事会执行。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冀蓓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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