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七 死刑复核程序

专题十七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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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如果二审法院恰好是复核死刑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不用在二审程序之外再单独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也惯称为“二审带复核”。
4、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结果应当通报最高检。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事实不清,发回;新的事实,发回;违反程序,发回;全都正确,直接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事实对,不该死,应当发回,必要时改判
6、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
8、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因“新事实”与“不该死”的情形外,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9、与最高院复核死立执不同,高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对于(1)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或者量刑错误;(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复核期间出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发回重审。
10、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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