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二 侦查

专题十二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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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侦查
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口诀] 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注意]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是录音或者录像。
3、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5、见证人与证人不同,不得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6、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7、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注意] 检查属于任意性措施,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和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
8、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注意]与搜查不同。搜查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需要医师。
9、 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10、进行搜查的,必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注意] 只有传唤、拘留、搜查,有可能无证实施,其他侦查行为都需要持有证明文件。
11、搜查时应当有三方人员在场:搜的人(侦查人员)、被搜的人(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1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3、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14、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但不能实施技侦,应当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15、技术侦查一般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16、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或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7、技术侦查期间为一次 3 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期限。
18、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19、对于违禁品犯罪,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只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0、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21、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2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3、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执行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24、辨认时,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辨认人可要求保密。
25、公安侦查案件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少于7人;人的照片不少于10张;物品不少于 5 件;物品照片不少于 10 张。
26、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少于 7 人,人的照片不少于 10 张,物品不少于 5 件,物品照片不少于 5 张。
[注意]被辨认的人、物品、照片算一个数。
27、辨认尸体、场所等特定对象,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28、侦查羁押期限(2+1+2+2+X):一般情形,2 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属于“交集流广”(交通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重大复杂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2 个月,如果同时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 个月;因特殊原因的,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注意]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逮捕开始,不是从拘留开始。
29、审查起诉阶段,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时间、次数相同,都是 2 次为限。补侦或者补调结束后,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0、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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