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六 第二审程序

专题十六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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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第二审程序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注意]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5、上诉人既可以通过第一审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
6、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7、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没有例外。
9、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10、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11、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
12、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3、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一部分错误时的不同处理方式:刑事上诉——附民生效但却有错——附民再审。附民上诉——(1)刑事生效没有错误——只改附民;(2)刑事生效但却有错——刑事再审,附民一并审理。
15、二审自诉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应当撤销一审裁判。
16、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7、第二审对上诉和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18、第二审对上诉和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9、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判决生效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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