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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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1、若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
2、若直接向生效法院同级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生效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4、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5、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6、申诉经过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严重错误可能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8、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9、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10、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1、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12、再审适用原审程序。原审一审,还用一审。二审、提审,全用二审。
13、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 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
14、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1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16、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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