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四:刑事审判概述
1、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2、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需要注意:(1)法院不会主动确认商业秘密,需要当事人申请;(2)是“可以”不公开,而非“应当”不公开。
3、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指审判时为未成年人。
4、集中审理原则要求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实有人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庭审,也可以换庭、换人、中断,只不过换人后庭审需要重新进行。
5、两审终审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口诀]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6、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7、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需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需要从其辖区内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8、组成 3 人合议庭,只要审判长是法官即可;组成 7 人庭,只能是法官 3 人,陪审员 4 人的组合方式。
9、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组成 7 人庭。
[口诀] 十无死且重。
10、组成 3 人庭,既表决事实,也表决法律;7 人庭,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
11、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12、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1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14、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15、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16、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