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五:第一审程序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受理后经过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4)刑诉法第 16 条第(二)至(六)项的规定。
[口诀] 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其他。
[口诀] 多杂大,可召开。
3、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注意]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4、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5、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6、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7、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侦,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不得超过 2 次。
8、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9、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10、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注意]变更、补充、追加起诉属于检察院的职权,由检察院决定,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1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12、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回、提出反诉、适用简易程序,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反诉。
13、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4、对于自诉案件,立案前发现缺乏罪证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口诀] 立案前发现证据不足,先软后硬(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证据不足,可软可硬(裁定驳回起诉)。
15、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16、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口诀] 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17、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有异议;作无罪辩护;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口诀] 盲精重,许无罪。
18、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
19、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口诀] 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2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21、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口诀] 基三清认同一。
2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有异议;没有就附民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作无罪辩护。
[口诀] 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23、适用速裁程序,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2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5、速裁程序,应当在 10 日内审结,可能判超过 1 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