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一: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2、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
3、控告人是既知道犯罪事实,又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
4、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立案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范围。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6、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7、在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调查核实,只能用任意性措施(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勘验、检查、询问等),不能用强制性措施(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
8、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注意]控告人不服,可以复议、复核。报案人、举报人无权复议、复核。
9、立案监督既可依申请启动,也可依职权启动。
10、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11、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
人。
1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13、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可以先复议后复核。
14、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 15 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15、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