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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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檀弓》里子夏问老师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与共戴天”云云。那么现在我们来想象一种情况:如果是母亲杀死了父亲,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呢?
从《檀弓》里看,孔子认为杀父和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是在同一个级别上的,所以,如果真是母亲杀了父亲,做儿子的还真不好办。
知识点2
00:06:00
在唐朝,礼是立法的根本精神,或者说,儒家思想是立法的根本精神。如果你读过《唐律疏议》,就知道这本书的开头部分是唐太宗时代的名臣长孙无忌写的一篇很长的序言,序言里的核心意思就是讲咱们唐朝的法律精神是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或者说,形式上是以法治国,核心却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
所以,礼是法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是国家法律的意识形态准绳。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能体会出当礼和法出现矛盾的时候,那些当事人该会如何地抓耳挠腮。
知识点3
00:07:46
尚书省是中央头等大机关之一,这机关里的精英们当时是怎么商量的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新唐书》里只收录了一份当时一名职方员外郎的书面意见——这是一篇值得细细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这位职方员外郎就是大文豪韩愈。
在这篇文章中,韩愈说:子报父仇这种事在《春秋》《周礼》以及诸子书里都没少讲过,没人把这当犯罪,按说这是最应该写进法律条文里的,那样的话,后人遇到这类案子的时候也就不会为难了。为什么法条里不写呢,这也是有道理的。咱们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儿子给父亲报仇,这就会伤了孝子的心,咱们以孝道治天下,哪能这么做呢!可法律如果明文允许儿子可以给父亲报仇,恐怕就会有人来钻法律的空子。唉,法律虽然是圣人制定的,内容好得很,可执行法律的官吏却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引经据典是必要的,韩愈接着便引述了《周礼》的相关内容。《周礼》旧称《周官》,是一部来路不明的经典,是“三礼”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学“九经”,后来也进了“十三经”。韩愈在这篇文章中对《周礼》并没有引用完整,只是引用了“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是杀人合乎礼仪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果要报仇,就处以死刑”。可是我们如果核对《周礼》原文,就会发现韩愈在句子中间漏写了“不同国”三个字。
这句话的出处是《周礼·地官司徒·调人》,调人顾名思义就是调解纠纷的人。
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个人只有土地占有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最强。
母亲杀父亲,官方不管吗?
许某某杀妻案呢
没有官府吗?
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