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约翰·马歇尔(2):“第一案”的绝妙判决

2.5 约翰·马歇尔(2):“第一案”的绝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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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 

上节课主要讲了为什么要讲马歇尔以及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背景介绍与起诉原因。这节课会介绍马歇尔如何成功化解他的两难困境,以及如何通过此案,让美国最高法院拥有了司法审查权和某种意义上的“最终立法权”。


一、三个问题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1803224日,最高法官认50的票数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   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   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第三,   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并没有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而是在此突然一转,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二、绝妙判决

可是,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对于这个问题,马歇尔的观点是,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


三、高明之处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马歇尔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阱,把判决转向法律与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性问题


四、深远影响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决,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踞被引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

第一,   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二,   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三,   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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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蝶恋花独善其身

    中国啥时候能这么判决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