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到底该归谁?
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整个小区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后,在小区内道路两侧划分出若干停车位,白天允许任何进小区业主停放车辆,并收取每个停车位每月200元的停车费。物业服务公司年终公开账目收支时,业主委员会对该笔停车费收入提出异议:认为该笔收入应当归业主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业主委员会诉诸法院。
利用小区道路划分的停车位,物业公司有权收费吗?
1.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
·归小区开发商所有:
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就将停车位设计为自己经营所用,并取得相应的规划、施工许可证明,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下就归开发商所有。
·归特定业主所有或使用: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小区车位的归属不同,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停车费的归属也相应有所区别。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分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停车费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车位承担了管理工作,其有权取得相应的管理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可通过物业服务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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