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 6 假离婚规避“限购令”

房产法 6 假离婚规避“限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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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规避“限购令”?

贾某和妻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办理在妻子名下。夫妇两人又看中一套商品房,打算办理贷款手续购买该房后将双方父母接来一起居住,哪知国庆节放假回来就得知该市出台“限购令”,且规定堪称严格,已有一套住房的家庭不得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贾某夫妇甚为苦恼,经商量,二人决定“假离婚”,假意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贾某再以自己名义购买原先看中的房屋,就不在限购范围了,买房、贷款手续办完之后,二人再行复婚。

 

采用“假离婚”规避“限购令”的方式是否可行?

 

1.“假离婚”并不是随着“限购令”的出台而出现的新产物,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想离婚,而是为逃避对外债务从而转移财产、钻单位分房政策的空子等原因而作出离婚的虚假意思表示的现象并不鲜见。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婚姻法》第31条对协议离婚作了如下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可见,这种离婚方式不但简单快捷,且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原因的审查仅仅限于“双方自愿”,而不包括夫妻双方离婚的真实目的(由于人类情感的复杂性、社会因素的多样性等客观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实际上也无法对此进行审查),“假离婚”往往通过这种方式进行。

3.同样,银行进行购房贷款审查时,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只限于“已婚”、“未婚”、“离婚”三种情况,只要贷款申请人出具离婚证(即便是“假离婚”取得的离婚证)即推定其已离婚,再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属于“限购令”限制贷款的主体。

4.因此,“假离婚”不违法,并且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达到规避“限购令”的目的。但是,也要提醒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规避“限购令”的夫妻注意:由于政策因素存在可变性、无法预知性,这种方式并非万全之计。近年来房市调控政策多有变数,随着“限购令”的实施,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实际调控效果对该项措施进行调整、改善,如果该项措施细化、完善到对申请贷款人的离婚期限也做出相关规定时(例如:规定买房人离婚需达到一定期限才不属于限购范围),“假离婚”恐怕也再无用武之地了。

 

注:本文的评析内容针对的是具体事件中“限购令”关于限制个人或家庭使用贷款购买第二、第三套房的情形,限制过户的情形不属于评析范围,有兴趣或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可以前往我所或致电咨询。

                                                                       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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