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 7 为逃避税收,虚报房屋交易价格,可否注销已经办理的产权登记?

房产法 7 为逃避税收,虚报房屋交易价格,可否注销已经办理的产权登记?

00:00
03:34

为逃避税收,虚报房屋交易价格,可否注销已经办理的产权登记?

 

老张看到二手房价格涨势很快,便将自己三年前购买的约80平方米住房出售给李女士,李女士为了节省税收,要求老张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把交易价格降低了20万元。之后,两人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到半年时间,该房的价格又上涨了近10万元,于是,老张以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未审查交易价格,损害国家税收为由,要求房屋登记机构注销其变更登记。

 

老张的理由能否成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可知,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报和瞒报是房屋转让人的义务,而不是房屋受让人和房屋登记机构的义务。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知,交易价格的申报材料并非转移登记的必备条件,也不属于转移登记审查的必要事项。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的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申报不实,不是注销登记的理由。

综上分析,老张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2014年10月11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