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常犯的8个错误之二

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常犯的8个错误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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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说了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常犯的8个错误中的前四个,今天继续说说后四个常见错误,即: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单位没有注意保留制作民主程序过程的书面文件、制度照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僵化或没法及时调整、照抄他人制度,缺乏适用性。

第五个常见的错误是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

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有较大的随意性,所制订的制度往往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将由劳动者来决定到底适用劳动合同还是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个常见的错误是,单位没有注意保留制作民主程序过程的书面文件

对此,我们建议:要制作《职工代表会议纪要》,通过详细的记录证明已对制度讨论和协商;要制作《职工代表决议书》,以证明制度经协商确定;对于争议较大的制度还可以制作《制度意见征集书》,证明已充分询问员工的意见。另外,上述文件,均需参与者签名确认。

第七个常见的错误是,规章制度照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僵化或没法及时调整

法律法规处于变化的过程中,但制度却没有及时变更或者即便变更,也会花费较大的成本,比如现在仍有不少企业的制度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后来已作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甚至还有些单位的制度中现在还有发生劳动争议,六十日内提交仲裁受理的条款,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相冲突。

第八个,也是最后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照抄他人制度,缺乏适用性

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内容合理性的问题,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固然重要,但有些特殊情形下,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却并不一定合理。

比如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明确了固定的工作时间,则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普通工时制。

又比如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或一些普遍存在加班的企业,如果规定了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则加班费的支付等会带来较大的争议。

昨天和今天,我们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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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常见错误给大家归纳分享了一下,最后要说的是,之前我们分享过很多关于劳动用工的内容,都是单位和劳动者关心和常见的问题,您可以在关注公众号之后,通过搜索“劳动”或“用工”等关键字的方式查看以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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