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依然胜诉

民间借贷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依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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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与朱晓是初中同学,二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6月初,朱晓生意急用向张杰借钱,张杰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朱晓账户,未向朱晓索要借条。半年后,楼市蒸蒸日上,张杰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朱晓却说没向张杰借过钱,并直接把张杰拉黑。

张杰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朱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开庭时朱晓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以往就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张杰打包向朱晓的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张杰主张朱晓向其借款30万元,但张杰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张杰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张杰要求朱晓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杰和代理律师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提起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张杰与朱晓是2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朱晓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朱晓抗辩该笔转账系张杰归还之前欠朱晓的债务,但朱晓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朱晓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杰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朱晓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据此朱晓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朱晓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朱晓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朱晓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难以支持。现朱晓未归还借款,张杰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朱晓应于十日内返还张杰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们说,自20159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用不当得利等“曲线救国”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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