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寻法律起源之前——伊博士法律思维阐释29

在探寻法律起源之前——伊博士法律思维阐释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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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伊博士

复旦大学法学博士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嘉宾

上海某高校教师

课程内容:

《汉书·刑法志》: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

这是说,人模仿天地的形状,具有五常的本性,聪明精美纯粹,是有生命的动物中最具有灵性的。


怎么理解人模仿天地的形状?

怎么理解五常的本性?

怎么理解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

而这些,与法律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写在《汉书·刑法志》的首段?


这段话说明了这样几个意思:

1. 以天地比作人,使得天地具有了人的色彩,或者说天地有时候会显示出人格。

以人比作天地,象征人间的秩序以及道德价值不是来源于人间,而是来源于超越人间的天上。

2. 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应当以三纲五常为原则、为根本;

3. 认为人是超越动物的,但也隐含着承认人与动物并不是毫无关联的。

这样,当人间现存的法律不能解决人间的纠纷时,我们可以诉诸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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