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国际秩序第四讲 格劳秀斯与现代国际秩序3:和平的有条件性

【试听】国际秩序第四讲 格劳秀斯与现代国际秩序3:和平的有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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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目的只有是为了和平才是正当的。

内容讲义 

课程讲稿

你好,我是许小亮,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国际秩序篇。


在上一讲,我们说,战争问题是格劳秀斯国际秩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主题,“战争”在他的理论中有着根本性作用。不过,这并不是格劳秀斯的发明,在格劳秀斯时代的前后,很多理论家也都会围绕战争来建构理论的。


但是,格劳秀斯却与大部分的理论家不同,他在对国际秩序进行理论思考时,除了“战争”,把“和平”这个主题也纳入到了其中。


可是,当你打开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时,你又会发现,战争法的内容占了大部分的篇幅。除此之外,就是一些宗教、哲学和万民法的内容。对于“和平”,格劳秀斯并没有展开太多。那么格劳秀斯这么安排,是否仅仅出于一种修辞上的考虑呢?显然不是。


在这一讲,我就和你来聊一聊格劳秀斯国际秩序理论中那个隐而不显的主题:和平。




在战争优先的语境中,和平为什么值得追求,并应获得保障?


在格劳秀斯的理论中,和平是附属于战争的。你可能会奇怪,和平不是战争的反面吗,格劳秀斯为什么还要把和平放在战争之下讨论呢?



在格劳秀斯的理论逻辑下,和平是战争结束之后的一种状态,因此,和平必然意味着战争的某一方获得胜利,或者说如果继续战争状态的话,那各方都无法获得生存。很明显,要达成和平的状态,必须确定战胜国,或者是战争已经危及到了参战各方的生存。和平的这种条件是由战争来决定的。因此,对战争、战争行为、战争约束的讨论就成了和平状态的前提。



此外在上一讲,我们聊到,国际社会中每一个主体都拥有权利。而战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的边界,不是为了消灭权利。在国际秩序中,每一个主体,不管是个人、公司还是国家都希望过一种稳定的生活,这种对和平秩序共同的渴望,也成为权利的基础。格劳秀斯把这叫做“自然的社会性”,他的原话是这么说的:




人类特有的东西之一是对社会的渴望,也就是对同类人的共同体的渴望,不是指任何类型的共同体,而是和平的拥有理性秩序的共同体。




也就是说,战争的目的只有是为了和平才是正当的。


如果一种战争只是纯粹地追求杀戮和破坏,而不是为了形成一种新的、和平的、理性的秩序,那么这种战争在格劳秀斯的理论中,就不能获得正当性。举个例子,在三十年战争中,也签订了各种条约与和约,战争的各方都努力地去构建一种和平秩序。因为他们都清楚,离开了和平的目标,所有的战争都将毫无价值,也毫无意义。


另外我必须提醒你的是,虽然格劳秀斯本人认为战争在现代国际秩序的构建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喜欢战争。恰恰相反,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的字里行间充斥着对战争的厌恶。尤其是,他认为,当时的三十年战争之所以发生,是宗教分裂的结果。因此,他特别强调,只有宗教获得了统一,一种真正的和平秩序才会降临。同样,他对那些从根本上破坏国际社会的战争也强烈地谴责与拒斥,在他看来,如果一场战争的目标是要消灭其他主体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战争就是“强盗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和平不是天然的、无条件的,在很多时候,虽然战争的结束意味着一种和平秩序的降临,但这种和平秩序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条件转变了,战争将会再度降临,从而推翻先前的和平秩序。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维持一种全世界范围内的和平秩序呢?




在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中,为什么海洋自由对国际和平至关重要?


事实上,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国际秩序就是由海洋秩序和大陆秩序组成的。关于这两种秩序,在前面的两季里翟志勇老师和周林刚老师都和你聊过。格劳秀斯在构想现代国际秩序时,也将这两种秩序纳入其中。不过,海洋秩序和大陆秩序,到底哪一种才是和平秩序的基石呢?在格劳秀斯的理论中,答案是海洋秩序。也就是说,只有海洋秩序在全球范围内的力量大于大陆秩序时,一种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才能够获得保障。那么,海洋秩序怎样才能维持优先的力量呢?那就是海洋自由。


为什么海洋自由是国际和平的保障呢?


首先,从海洋本身来看。海洋是环绕陆地的,人们可以通过海洋向任何方向航行,陆地被海洋链接在了一起。这让人们意识到彼此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的,进而就能够确保整个国际秩序具有前面我们提到的“自然的社会性”,在这个基础上,和平才是所有人都追求的目标。因此,海洋意味着各类主体获得了和平共处的可能。


而正是因为海洋自身的流动性以及不可被独占的属性,海洋秩序限制了陆地秩序的扩张,从而将战争很大范围地限制在了陆地。


其次,在海洋自由的框架下,追求海洋秩序的国家可以天然地获得对陆地秩序国家的优势。因为海洋无法被占领,那么只要海洋秩序的国家控制住出海口,拥有战斗力较强的海军,就可以维系住全球的和平。而且维系强大海军的成本是远远低于陆军的。所以,在格劳秀斯看来,荷兰陆地面积虽然不大,但能够在国际社会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并且有助于实现国际和平,正是由于强大的海洋实力。或许在格劳秀斯的眼中,三十年战争之所以持续那么久,就是因为交战各方欠缺海洋秩序的属性。


最后一点,格劳秀斯认为海洋自由能够保障国际和平,他特别看重的就是海洋自由对于战争冲动的抑制。在《海洋自由论》这本书中,格劳秀斯指出,正是因为有了海洋自由,各个国家才可以和任何其他国家自由地进行贸易。我们说过,在国际秩序中,贸易是战争的天然敌人。一旦在海洋自由的框架下进行了普遍的国际贸易,国际社会中各个主体的战争欲望就会自然地下降。从而一种和平的国际秩序就会生成。



欧洲和非欧洲的和平:格劳秀斯的构想


聊到这里,对于格劳秀斯国际秩序理论中的和平理想我们讲得就差不多了。


简单总结一下,格劳秀斯虽然认为和平状态是战争状态的“附属物”,但这只是从和平的功能来看的,而不是从国际秩序应该是什么样的角度来看。格劳秀斯当然希望和平的状态可以一直维系。但事实证明,这是不可能的。于是,在国际法律秩序的层面,格劳秀斯就把和平看做是一种“有条件的状态”。因此,构建、运行国际秩序的任务其实就是实现那些能够维系和平的“条件”。


当然,格劳秀斯也清楚,要创造和平状态得以存续的“条件”,必须对塑造这些条件的战争进行全方位地描述与分析。在欧洲内部,如何结束三十年战争,是格劳秀斯国际秩序理论的一个试金石。而在欧洲外部,分析欧洲如何针对外部世界进行战争,则又是格劳秀斯国际秩序理论的另一种检验。对于欧洲内部的三十年战争,格劳秀斯亲自参与,但却没有看到最终的结果。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最终缔结的前三年,也就是1645年,格劳秀斯就去世了。对于欧洲外部的战争,格劳秀斯的理论深刻影响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国际殖民秩序。



那么,格劳秀斯究竟是如何构想欧洲和欧洲外部的和平的呢?到底什么是国际秩序中的格劳秀斯传统?


在下一讲,我将继续和你聊聊这些问题。


感谢收听,我们下一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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