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的国际秩序理论确立了国际法的优先地位,但却并没有形成一个平等的国际秩序,相反是通过这个国际法去确认了不平等的国际秩序。
内容讲义
课程讲稿
你好,我是许小亮,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国际秩序篇。
在上一讲的结尾,我们提到三十年战争是格劳秀斯国际秩序理论的试金石,《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书出版之后,迅速在三十年战争的参战各方中传播。神圣罗马帝国诸邦国的君主认为这部著作是他们争取自身权利,获得独立主权地位的绝佳辩护。而且,各新教联盟国家也认为根据这部著作中描绘的途径,他们的联盟事业前途光明。甚至对三十年战争最为热心的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二世都在战争中随身携带着格劳秀斯的这部巨著,因为他认为自己就是格劳秀斯笔下的正义战争的代表。
格劳秀斯自己可能也没有想到,他对战争的研究着眼于和平,但在现实政治中反而成为了战争延续的理由。当然,格劳秀斯也对于三十年战争的结束给出了一个总体性的和平框架。虽然在最终的和平文本也就是《威斯特法利亚和约》,格劳秀斯的很多想法并没有实现。但是,透过格劳秀斯的理论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我们依然可以认为,直到一战后的《凡尔赛和约》之前,国际秩序的构建与运行原理依然是格劳秀斯提供的。
这一讲我们就来聊聊这套秩序运行的原理,我们把它称作格劳秀斯传统。
国际秩序中的三大传统以及格劳秀斯传统中的主导性
在现代国际秩序中,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的运作层面,一直存在着三种相互竞争的理论传统:马基雅维利传统、格劳秀斯传统和康德传统。马基雅维利传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现实主义传统,这个传统认为国际秩序就是依靠国家实力,在国际竞争中,为了获得成功、取得胜利,手段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即便在占据主导地位之后,依然可以不受国际规则或原则的约束。与这个传统截然对立的,是康德传统。这个传统强调国际社会要以无条件的永久和平作为国际交往的目标,各个国际主体必须抛弃战争的意图,完善自身的宪制,最终形成一个理想的世界公民与世界共和国所组成的国际秩序。
对比这两种传统可以发现,马基雅维利传统过于现实,人们在这样的国际秩序下生活没有什么美好的期待,甚至有些厌恶;但康德传统又过于理想,理想到他们觉得不切实际,虽然值得向往,但条件过于严格,以至于人们对这样的国际秩序都会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认为那是未来的事情,与当下的生活无关。从而造就了一大批国际秩序的犬儒主义者。
无论是马基雅维利传统还是康德传统,都无助于现代国际社会的形成。而格劳秀斯传统与前两个传统不同,它既克服了马基雅维利传统对于国际规则的漠视,也撇开了康德传统的乌托邦特质。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秩序的演化中,格劳秀斯传统特别着重于国际法对于国际秩序的主导作用。在和平时期,国际法强调国际合作、磋商与调解,出现争端时,国际法更强调海洋自由对于国际秩序稳定器的功能,努力追求战争的限制。这是反马基雅维利的一面。但同时,格劳秀斯传统又特别强调战胜国规则。那就是战争中获胜的一方,有权定义国际规则与国际法,有权通过国际条约或和约的方式重新拟定国际秩序的框架。这就意味着格劳秀斯传统特别强调,一个稳定和和平的秩序是由拥有实力和霸权的国家来决定的。很显然,这不符合康德传统对于国际秩序的构想。
格劳秀斯传统兼容了国际秩序的现实性和理想性,因而受到了不少批评。但从现代早期开始,这种传统事实上就支配着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秩序的想象和构建。不论是马基雅维利传统还是康德传统,都只是在格劳秀斯传统之下才能发挥作用。
在格劳秀斯传统下,国际秩序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质:国际法的优先性和殖民体系的合法性。
格劳秀斯传统的核心之一:国际法的普遍性
毫无疑问,在格劳秀斯的国际秩序构想中,国际法占据核心地位。他非常笃定地认为,不论是自然法还是万民法都普遍约束国际社会中的所有主体,这些法律都超越了欧洲和基督教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但是这不是说,这些法律是凌驾于所有规则之上的,格劳秀斯也接受在其他民族之间所系形成的国际规范,只不过这些国际规范必须与欧洲的国际法保持一致,这样才能被国际社会接受。
这就意味着,在格劳秀斯的构想中,不同民族所组合成的国际社会可能有自己的国际法,但这些国际法必须具备自然法或万民法承认的普遍规则。比如说,在伊斯兰的各民族和国家中,可以依据伊斯兰传统形成自己的国际法规则,但这个规则在本质上必须具有自然法或万民法的普遍性。同样的道理,以儒家文明为核心的国际秩序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国际法规则,但这个规则也必须符合自然法或万民法。
听到这里你可能要问了,为什么格劳秀斯对国际法这么笃定呢?
这来源于他对国际社会中人性的永恒性与不变性的坚守。
格劳秀斯的这种立场,在后来的国际政治和外交实践中被普遍地接受。欧洲之外的民族和国家要能够真正融入到国际秩序中,必须接受格劳秀斯传统的检验。
但现实是,这些国家很少完全通过格劳秀斯传统的检验。因此,在后来的国际秩序中,欧洲之外的世界逐渐被看做是不存在国际法的世界。
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种模式,那就是欧洲之外的国家只有同意国际法的基本规则,才能被纳入到国际秩序中。
但是对于欧洲之外的国家来说,这种“同意”很大程度上伴随着丧失自身传统和习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清朝晚期中国在进入欧洲世界所创造的国际秩序中时,逐步放弃了自身的天下秩序。
那么,非欧洲的世界为什么会接受欧洲所确立的国际秩序呢?
这恰恰又与格劳秀斯确立的战胜国规则密切相关。
格劳秀斯传统的核心之二:国际秩序的殖民化
在欧洲世界内部,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是战胜国通过条约和和约来确立,而在面对非欧洲世界时,边界的划分则是凭借自身的实力。
在格劳秀斯的构想中,欧洲不是一个单一的国际主体面对非欧洲世界主张权利的,而是作为多个国际法主体来对非欧洲世界主张权利的。那么,这会形成什么样的国际秩序?答案很明显,那就是世界殖民体系。
格劳秀斯传统并不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各个主体都是平等的,恰恰相反,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平等资格取决于能力。很明显,在国际社会中,各个主体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格劳秀斯在一开始描述的国际社会就是一个不平等的、充满等级制的。请你注意,当这个传统用“国际法”来确认这种不平等的国际社会时,这个国际法就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平等法”,而是格劳秀斯自己所说的“优胜法”。
在世界殖民体系中,格劳秀斯的这个“优胜法”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一个非欧洲的主体到底能够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什么样的地位,拥有多少权利,这取决于它在格劳秀斯式的国际等级序列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那么,这个判断标准是什么?很显然,在格劳秀斯之后,这个标准就是我们今天所流行的“主权”观念。
那些完全不具备统治架构和统治能力的非欧洲人和地区被视为完全的无主地。因此,格劳秀斯传统支持对这些人实施完全地统治,殖民地事实上成为欧洲国际秩序向非欧洲扩张的标准模型。
而对于那些具备很强的统治架构和统治能力的国家与地区来说,欧洲人的任务就是通过战争来实现他们的国际法观念的扩张,最终取代这些国家和地区(原本)的国际秩序。这个过程中,格劳秀斯式的战胜国规则就很容易地被贯彻了。通过战争打败那些在传统秩序中具有强大实力的国家,运用战胜国规则逼迫他们签订条约与和约,让他们承认欧洲世界的国际法的优先性,逐步让他们融入到欧洲世界所创建的国际秩序中。这就是我们今天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中看到的“不平等条约”的历史实践。
格劳秀斯式国际秩序的解体:第一次世界大战
简单总结一下,格劳秀斯的国际秩序理论确立了国际法的优先地位,但却并没有形成一个平等的国际秩序,相反是通过这个国际法去确认了不平等的国际秩序。这个国际秩序能够长久地存在下去,取决于现实国际社会中不平等的力量对比关系。
欧洲人对格劳秀斯传统的实践,将他们的国际秩序从欧洲大陆逐步扩展到整个世界,由此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国际秩序格局。在欧洲国家内部,国际秩序是以平等为准则的。但是在欧洲国家外部,国际秩序却是以不平等为准则的。整个国际秩序是以“欧洲”作为“家长”的等级制秩序。这个等级制秩序的基本前提是,欧洲自身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大。一旦欧洲走向衰落,这个格劳秀斯式的国际秩序格局就很难维系了。
而最终打破这个格局的,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
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打破了格劳秀斯构想的国际秩序格局,旧秩序被打破了,那么新的国际格局和国际规则就需要有新的国际秩序构想。而承担起这一历史任务的,不是国际秩序的理论家,而是当时的政治家。在这些政治家中,从根本上动摇格劳秀斯传统的,就是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
从下一讲开始,我就和你来聊一聊威尔逊。看看这位美国总统是如何从大立法者的角度去构想新的国际秩序的。
感谢收听,我们下一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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