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国际秩序第三讲 格劳秀斯与现代国际秩序2:战争的根本性

【试听】国际秩序第三讲 格劳秀斯与现代国际秩序2:战争的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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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秩序在强权与法律之间来回摇摆,而这恰恰就是格劳秀斯战争理论中的最为复杂的部分。

内容讲义 

课程讲稿

你好,我是许小亮,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国际秩序篇。

这一讲,我们来聊一聊在格劳秀斯构想的国际秩序中,到底是什么在推动着这个秩序不断向前演化和发展呢?没错,就是战争。理由很简单,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共同的权威,纠纷无法通过法庭来解决,最终只能诉诸战争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但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重要的后果,那就是,强权就是国际法。

但历史好像又并非如此,虽然强权国家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但是战争不是说谁想发动就可以的,这种最终解决争端的行为还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国际秩序就在强权与法律之间来回摇摆。而这恰恰就是格劳秀斯战争理论中的最为复杂的部分。

总体来看,格劳秀斯对于战争问题的处理,可以分为三层:第一,在国际社会中,谁可以发动战争?第二个维度是,战争要受到什么约束?最后,战争在现代国际秩序建构中发挥的作用有哪些?战争的重要性到底体现在战争行为中,还是体现在战争结束后用来构建新国际秩序的法律之上?

我们之所以把格劳秀斯作为现代国际秩序的理论型大立法者,原因就在于他对上面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


在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中,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发动战争呢?

我们一层层来看格劳秀斯是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的,先说第一个问题,谁可以发动战争?

在上一讲,我提到,格劳秀斯将国际社会视为是一个超越于个人、国际公司、教会以及国家的“伟大社会”(greatsociety)。在这个“伟大社会”中,个人、公司、原住民、国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威,权利的边界并不清晰。所以,在发生纠纷时,为了确定这些权利的边界,最终必定诉诸于战争。个人有权发动战争、公司、人民和国家也同样有权发动战争。战争的理由都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因此都是正当的。在格劳秀斯的构想中,。战争只是确定自己在这个国际社会中的权利边界的手段。所以,纠纷的结果取决于谁能够在战争中获胜。

毫不夸张的说,如果个人在国际社会中为了行使与捍卫自己的权利,运用战争行为获取了财富,那么,国际社会应当对此予以承认。正是在这个原则下,格劳秀斯为自己的亲戚雅各布·范海姆斯凯克辩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商业为名义的战争行为进行辩护,为荷兰共和国的殖民利益辩护。在格劳秀斯的构想中,只要国际秩序还没有最终确定,那么人们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边界只能由战争去确定。

那你可能要问了,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发动战争,那国际社会不就会一直处在混乱中吗?格劳秀斯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在他的构想中,国际社会中的·个人、原住民、公司、国家都是竞争者,最终的结果由战胜者确定,而至于谁最后能够获得成功,要看他在国际社会中的实力如何?毫无疑问,和个人、原住民、公司相比,国家肯定是竞争中的战胜者。相信听过第三季和第四季的朋友们都明白,无论是海洋秩序还是大陆秩序,本质上都是主权国家秩序。在这个秩序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人、财、物、技术全部集中到了国家的手中。因此,在现代国际秩序中,主权国家逐渐获得了强大的资源和能力。在与个人的竞争中占据了优势,公司也逐渐被吸纳进主权国家的秩序中。而原住民,由于缺乏主权的观念,无法有效地集中技术和资源来捍卫自己,因此他们所占有的土地逐渐成为主权国家的殖民地。所以,在最终的国际秩序中,只剩下了主权国家。当然,我们看到的是最终状态,也就是主权国家有权发动战争。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是现代国际秩序产生时就是这样的。

在后续国际秩序的演化中,原住民、个人、公司、国家的实力也在发生变化。原住民逐渐获得了主权的地位与资格;跨国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避了战争的风险;而个人也基于人权逐渐在国际秩序中恢复了主体地位。尤其基本人权受到大规模侵害时,自然而然就获得了战争权利,只不过当这些个人无法有组织地去进行战争时,国际社会就寻找他们的代理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人道主义战争的根源。

所以你会发现,今天国际秩序的变动还是在格劳秀斯当初的理论框架下,这就是他作为大立法者的魅力所在。


在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中,战争行为会受到哪些约束?

说完战争主体,我们再来看看,在国际社会中什么能够约束战争?

对于这个问题,格劳秀斯是非常谨慎的,因为他亲眼目睹了三十年战争造成的普遍灾难,知道战争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关系个人的苦难。虽然我们刚才说,在格劳秀斯的设想中,战争是确定国际秩序最重要的工具。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他支持在战争中可以对敌人采取任意的行为,或者用任意的理由发动战争。战争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只有在受到侵害或者是有合理扩张理由时才能够使用。

因此,战争行为受到的第一个约束来自于发动战争的理由。虽然在格劳秀斯看来,战争是为了捍卫权利。但是即便在法律的框架下,捍卫权利也不是任意的,就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去法院提起诉讼时也要有一个“诉讼理由”,同样战争也需要找到“战争理由”。这其实是对当时流行的“国家理由”学说的一个反叛。周林刚老师在第四季中讲到的,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学说广为流行。依据这个学说,国家利益是发动战争的理由。所以,战争只要是有助于国家利益的,就是正当的。但格劳秀斯显然不这么认为。他一直认为战争必须奠定在权利的概念上。那么从这个视角出发,发动战争就受到了严格地限制,因为不是所有理由都符合“权利”这个概念的。

对格劳秀斯来说,国家只能为正义的理由而发动战争。这等于说,正义战争就是为了维护和行使自然权利而战,所以,当格劳秀斯区分“正义”和“不正义”的战争时,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是否有正义的理由。注意了,格劳秀斯的这个区分与中世纪的正义战争理论没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另一方面,格劳秀斯做的正义战争和不正义战争的区分,杜绝了战争概念与战争行为的滥用。从而,在现代国际秩序的发展历程中,战争的理由被严格限定在了三个方面:一是对抗某种现实存在的威胁;二是恢复自身被损害的权益;三是对违法的国家实施惩罚。

那么,假如拥有了这三个正当理由,是不是意味着在战争开始之后,交战双方的行为就可以不加节制了?并非如此。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这部著作的第三卷,提出了“战争的节制”这个主张。这其实有意无意地都在针对三十年战争所造成的深重灾难。在三十年战争中,经过持续的冲突和杀戮,神圣罗马帝国损失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人口,300多个城市、2000多个村庄在战争中被摧毁。正是因为目睹了三十年战争的惨烈,格劳秀斯认为,战争中要人道地对待囚犯以及对保护敌人的财产权。“战争的节制”这个主张其实就是现代国际法中人道主义原则的最初呈现。很多人认为,这个主张只是格劳秀斯单纯的道德呼吁,并不是一种法律要求。但正是在格劳秀斯的理论脉络中,国际社会才发展出了成熟的国际人道法。


现代国际法的本质就是战争法:格劳秀斯对现代国际秩序的法律构想

聊到这里,对于格劳秀斯的战争理论我们就说的差不多了。简单总结一下,格劳秀斯把战争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来看待,他认为,在国际社会中,人们只有以权利为依据才能发动战争。但是战争的结果又可以改变人们原先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战争就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事实”,战争是国际秩序得以变动的前提,也是国际秩序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不断发生变化的原因。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格劳秀斯所建构的国际秩序是以国际法为核心的,而国际法的核心就是战争法。

关于战争法,大致可以分成战争权利、战争行为和战后的法律制度这三部分,其中对于战后法律制度的安排,体现的就是人们对“和平”的理解。

那么,格劳秀斯究竟是如何看待和平的呢?“和平”对于现代国际秩序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下一讲,我将继续和你聊聊这些问题。

感谢收听,我们下一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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